
1、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越级越权批准或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查职工退休(退职)条件,确认、批准职工退休(退职)和颁发退休证件。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受理企业申报职工退休退职手续后,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审查完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进行确认,将有关材料转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并讲明退回的理由。
4、审查职工退休退职条件的时限为: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2日;
(2)特殊工种退休的4日;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的,在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正式结论后4日;
(4)按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由市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在受理后,5日内书面批复。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转送的职工退休、退职材料后,若职工各项缴费记录均完备、计算养老金各项参数齐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职工缴费记录,按规定签章后转送劳动行政部门。
6、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职工所在企业(或职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证件。
7、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需向上级领导或部门请示,或需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向企业或职工讲明情况并尽快处理。
8、各级劳动部门要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建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以及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张榜公布制度。在不侵犯职工名誉、个人隐私等权利情况下,要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患何种疾病、鉴定结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累计时间等,在特殊地点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档案。对不按规定报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等资料的企业,劳动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审批手续。
10、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劳动鉴定工作和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要实行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制度。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工退休审批过程或结论有异议,均可提请复审,或是申请行政复议。
参见: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1999]9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29日
执行日期: 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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