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代理是如何行使代理权的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代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代理是如何行使代理权的。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代理是如何行使代理权的

[案情介绍]

上诉人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Q国际集团C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原审被告**A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R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债务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6日,某公司与**B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某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将小区以1.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B公司。B公司根据某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某项目的交接。移交后小区项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负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某公司向B公司移交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某公司总经理给B公司的全权委托书,此外还有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有关法律文件等。

1997年6月24日,某公司总经理宋某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是:根据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授权丁某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该《委托书》上有宋某的签名和某公司章。丁某时任B公司副总经理、A公司副总经理、R公司董事。

1997年6月25日,A公司向江苏省**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出具盖有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一份,内容是:经97年6月25日C公司与A公司核对往来帐项,截止1996年12月31日A公司尚欠C公司48743616.8元,A公司确认上述债务无误。

1997年7月2日,丁某用A公司的信函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是:今收到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同年7月15日,某公司致函给B公司、A公司、R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和B公司副总经理丁某,称因B公司没有履行完毕《某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有关付款的协议内容,同时获如B公司用某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因此某公司决定收回其公司印章并取消对丁某的《委托书》。7月19日,A公司致函某公司总经理宋某,称15日来函收悉,“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输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但直至1998年10月,某公司印章仍未收回。

1997年12月11日,丁某代表某公司与C公司、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C公司向某公司预购工程编号为A114、B110、B111、B113、B114、B116栋,建筑面积20155.2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售价每平方米2425元,购房款合计48876550元。第3条约定,C公司以A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载明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全额充抵其应付的购房款,1元债权充抵1元购房款。合同一经签订,C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中相当于购房款的部分即转让给某公司。对剩余部分债权C公司保留对A公司的追索权,但此时应视同C公司已向某公司全额支付购房款,工方公司应立即向C公司开具已收到全额购房款的收款收据。某公司向A公司主张债权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但不影响某公司和C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某公司应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C公司,否则除非C公司同意,C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某公司向C公司支付购房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三方的债权债务转让关系随之解除,C公司有权依A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向A公司主张债权。该合同盖有某公司、A公司、C公司的印章,丁某代表某公司签名,丁某代表A公司签章,张*龙代表C公司签名。

合同签订当天,丁某向C公司出具了其为经办人并签字的总计48876549.93元的购房款收据,加盖了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财务主管、记帐、出纳、审核各项皆为空白。某公司没有收到Q公司实际的购房款。

另查明,C公司于1998年1月更名为**Q国际集团C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某小区B区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8年10月19日,某公司、A公司、R公司与Q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某公司要求延迟交付Q公司购买的某住宅小区6栋房屋。由于某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构成违约,应于1999年2月28日前支付给Q公司购房款10%的违约金。Q公司同意某公司在1999年2月28日前向Q公司交付房屋。A公司、R公司为某公司延迟履行交房义务提供保证并愿意对某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盖有某公司、A公司、R公司的印章,丁某代表某公司、A公司、R公司三家在合同上签字。

再查明,某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某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因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被举被涉嫌诈骗被捕,合同没有得到全部履行。

2001年2月28日,Q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公司、A公司、R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8455643元。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及某小区的开发资料的真实意思是为办理某小区转让手续。丁某以某公司名义与Q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某公司的追认,丁某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丁某以某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出具了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和某小区的相关开发资料,客观上形成了丁某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代理权的表象。尽管某公司曾函告丁某和丁某收回其授权委托,丁某也回函称某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之用,但此函件没有对外公示,某公司未能收回其公章,因此Q公司有理由相信丁某有代理权。丁某代表某公司与Q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

在1998年10月9日的《协议书》中,丁某虽然代表某公司、A公司、R公司三家签字,但系代表合同一方为保证Q公司债权实现所为,不符合双方代理的特征。A公司对其1997年6月25日向Q公司出具的债务确认书当庭表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因此对A公司要求Q公司举证说明债务形成过程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由于某小区B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Q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某公司应履行向Q公司交付A114幢房屋的义务并支付延迟交付的违约金。某小区A114幢房屋已经出售36套,绝大部分购房户已经入住,因此某公司还应向Q公司交付与A114幢已出售房屋面积和楼层相同的房屋。由于合同双方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因此对某公司不能全部交付A114幢房屋的责任问题不予处理。

某公司虽然没有收到Q公司的购房款,但根据合同约定,Q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某公司并以此购买商品房,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证明某公司同意代A公司承担对Q公司的债务。某B区五幢房屋的预售被确认无效后,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Q公司返还购房款。A公司、R公司应对某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及某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

1.Q公司与某公司、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关于B110、B111、B113、B114、B116五幢房屋的预售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2.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Q公司交付某小区A114幢203、204、206、403、405、406、504、505、603、604、605、608室共12套房屋及某小区内面积为1124平方米的房屋(与A114幢已经出售的36套房屋面积相同、楼层相同);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Q公司交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040116.4元,A公司、R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Q公司购房款38475386元;五、驳回Q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由某公司负担176601.6元,Q公司负担50457.6元,A公司、R公司负担25228.8元。财产保全费211030元,由某公司负担147721元,Q公司负担42206元,A公司、R公司负担21103元。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Q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

1、一审法院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是错误的。Q公司对丁某的代理权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不能仅凭某公司总经理开具的授权范围为“经营”的委托书就认定丁某享有代理权。本案名为商品房预售,实为债务转让,即由某公司承担A公司对Q公司的全部近5000万元的债务,而某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仅为2000万元,对此公司总经理宋某无权决定。

丁某的无权代理行为不具有代某公司承担A公司债务的代理权客观表象,Q公司完全能够推断出丁某所获授权为有限授权,Q公司认定丁某为有权代理,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2、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双方代理甚至三方代理的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3、B区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本案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明显履行不能,Q公司对此明显疏忽。

4、《商品房预售(购)合同》及《协议书》中俣同当事人之间不平等,某公司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某公司没有收到预售房款,Q公司与丁某竟合谋开具收款收据,其目的就是让某公司为A公司承担债务。Q公司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要求某公司将收款收据更换为正式发票。购房款收据没有相应的基础关系支持,不能适用票据无因性理论。丁某以某公司名义对A公司承诺担债务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对此,Q公司应为明知。

5、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Q公司回避并违反了法律规定。

6、自预售合同签订后,即使合同已经延迟履行,Q公司也没有向某公司主张过债权。

7、对于合同无效,某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亦未因该合同无效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8、某公司对于消除丁某非法代理权的不良影响已尽勤勉义务,包括去函取消对丁某的委托并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当庭收缴B公司持有的某公司印章。

9、《协议书》中载明,A公司和R公司对某公司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A公司、R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让A公司、R公司就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不妥。

10、一审法院认定B区房屋的预售行为无效,同时却判令某公司返还38475386元的购房款,是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如某公司不能履行交房义务,合同解除后,Q公司仍向A公司主张债权。丁某开具收款收据时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用白条或其他收款凭证代替发票。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丁某开具收款收据的行为无效。

Q公司答辩称:签订合同时,Q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聘请了律师参与订立合同。Q公司没有见过B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某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某公司的委托书中没有限定丁某的权限,也没有及时对外公示撤销授权或向善意第三方通知情况。认为丁某在Q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是有权代理。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丁某代理R公司、A公司发表代理意见称:A公司与C公司之间债务的形成是十几年的交易中产生的。A公司提出以B公司收购的某小区在建房屋以预售的方式冲抵该笔债务,C公司对B公民事与某公司之间的《某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是明知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丁某向Q公司提供了这份B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某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B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账目已经进行清理。丁某应C公司要求开具的收款收据时Q公司实际上并未付款。

本院认为:丁某作为B公司和A公司的副总经理,在1997年12月11日代表某公司与C公司、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明知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书》的授权目的和范围,在某公司已取消对其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却仍代表某公司与Q公司签订与《某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无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的内容本身不是单纯的商品房预售,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Q公司实现其对A公司的债权,其实质是A公司以某公司的房屋向Q公司抵偿其债务,商品房预售只是以上目的的表现形式。对于以某公司的房屋抵偿A公司的债务,丁某没有某公司任何形式上的授权,Q公司也没有理由相信丁某有代理权。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表现代理成立不当。丁某身为A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某公司表示以其房产为A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的行为,该代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商品房预售(购)合同》第3条关于Q公司付款行为的约定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认为丁某开具的收款收据表明某公司同意代A公司承担对Q公司的债务的认定是没有依据的。

丁某的签订该合同时代理某公司的行为明显损害某公司的权益,Q公司明知丁某的身份,在签订《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疏忽和懈怠,对该代理行为无效负有过错。丁某以某公司名义向Q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的代理行为,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Q公司未支付购房款,一审法院认定某小区B区预售合同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却判决某公司向Q公司返还购房款,系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结果]

综上,本院对Q公司起诉要求某公司、A公司、R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皖-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Q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财产保全费211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88元,均由Q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代理有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0720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7:53:24
下一篇 2025年2月11日 07:53:38

相关推荐

  • 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方未盖章有效吗

    问题解答: 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方未盖章无效,一方未盖章但已签字的有效。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合同成立生效,签字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买卖无房产证的房屋有效吗

    问题解答: 买卖无房产证的房屋一般无效。房产证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买卖无证、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其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分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怎样计算呢

    问题解答: 分期付款违约金应该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比例计算,具体可以双方协定,同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形判断实际损失,造成损害较大的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至实际损失的3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二手房交易签了合同买方后悔如何处理

    问题解答: 二手房交易签了合同买方后悔卖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卖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电子合同的有效要件有什么

    问题解答: 电子合同的有效要件有: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民法典中房屋中介个人收定金有效吗

    问题解答: 民法典中房屋中介个人收定金有效。定金的本质是以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具有预先支付性。房屋中介订立定金合同时,自个人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300
  • 成立的合同有效吗

    问题解答: 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合同的有效签订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解答: 当事人没有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事由的,可以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解答: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意思表示虚假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什么呢

    问题解答: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中介的机构信息;标的物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价格与中介服务的价格;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与争议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500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如何

    问题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合同当事人具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合同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合同起诉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呢

    问题解答: 合同起诉有效期是三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诉讼时效是一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 12岁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吗

    问题解答: 12岁签订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有效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未经追认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罚单违约金是否有封顶

    问题解答: 罚单违约金有封顶,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所遭受损失30%,超过30%的部分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违约金一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主张违约责任,具体数额可由双方自行进行商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600
  • 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上有什么规定

    问题解答: 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上的规定有:合同纠纷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8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