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2007年9月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与**登*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后双方就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发生争议(相关进展公告详见2008年11月15日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09年2月10日,科技园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津*民一终字第0003号),裁定驳回科技园公司的起诉,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科技园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将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将获得仲裁管辖权,并对**捷公司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如仲裁委员会裁定销售合同解除并裁定科技园公司支付违约金,科技园公司应退还登*捷已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赔偿金(1322万元),根据这一结果科技园公司将按违约金赔偿数额计提预计负债,从而对本公司裁定当期利润产生相应影响。
但由于双方已签署有条件生效的《和解协议》,**鸿捷公司和科技园公司之前因房屋验收及解抵押等情况影响了履约进度,但目前该《和解协议》仍在积极履行中。如《和解协议》在仲裁庭审理期间或者相关裁决执行之前履行完毕,仲裁庭的裁决将无需执行,其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详见相关公告(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7月12日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津*民一终字第0003号)
**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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