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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我们知道一般的合同纠纷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作为保险合同之一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时候,是不是也只能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呢?
我们看看核心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分歧
1、有的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理由是人身保险的的标的物就是被保险人本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当然有管辖权,山东高院,上海高院持有该种观点。
2、有的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涉及具体的物,故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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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分歧我想表明的是,人本身不是物,但人身保险的的标的物是人的寿命和健康,其次财产保险中也不一定存在具体的物,比如医师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等,都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我认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也明确: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有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管辖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无论从那个角度出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都是合情合理的。当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所在法院同时也存在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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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纠纷以后不要傻傻地以为只有到保险公司所在法院去起诉,在你住所地起诉也是一样的。在这里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你是到香港或其他地区去购买的保险要注意了,这些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适用的是当地法律,只能到当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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