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独资北京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公司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设立外资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现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公司名称为:
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条外商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为:
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国籍:职务:。
第四条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均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公司宗旨为:
(注:在具体章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公司营业规模为: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其中:现金万美元,实物万美元。
第十条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六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额。(如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内分次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须缴付注册资金的15%。)
第十一条投资方缴清出资额后,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保送原审批部门、工商局以及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将不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投资者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者部分都将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及监事
(注:采用总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请结合本章和第五章内容自行拟定)
第十五条外资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全部由投资方委派。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投资方是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在投资方的领导下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外资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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