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超期羁押追责是合理的行为的。我国对于警察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的期限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超过了规定的羁押期限还没有将当事人释放的,属于不合理的行为,当事人以及家属是可以进行追责的。
一、警察超期羁押追责是合理的行为吗?
警察超期羁押追责是合理的行为。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警方在进行办案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有超期羁押的行为的话,那么涉事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警方涉及,故意将犯罪嫌疑人进行超期羁押的话,可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怎么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
怎么追究超期羁押的责任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超期羁押行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期羁押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2、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3、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我伤害、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结果的;
4、其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
三、什么样的情况构成超期羁押?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对于某一个案件的发生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羁押的,这是合理的行为,但是不同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羁押的期限也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带了释放的期限但是警察还不放人的属于超期羁押的行为,视为违法的犯罪行为,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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