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阶段律师发表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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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发表意见的规定是由《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对于逮捕的社会危害性的5个条件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得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也为律师对于批捕有针对性的提出律师意见提供了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比如有人报案发现一名无名尸体,还不能说明有犯罪事实,那么经过法医鉴定存在他杀可能,则可以说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第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且又符合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的才能适用逮捕。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存在逮捕社会危害性的条件: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比如有人报案发现一名无名尸体,还不能说明有犯罪事实,那么经过法医鉴定存在他杀可能,则可以说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第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在公安局报捕之后,检察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一阶段,当事人的律师有权发表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可以在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逮捕的必要性等方面就合法性提出意见,并且人民法院应该充分的考虑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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