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进度款国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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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选择以何种的方式去结算有关未结算的价款,是一件非常有远见的事情。因为提前预判好结算方式可以审很多事情。那么,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价款结算主要方法有5种。

  1、按月结算

  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

  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或单位)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二、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特定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合法资质及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法人)。

  2、行使优先权的期限

  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3、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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