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物权法案例分析,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物权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1.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电梯属业主法定共有,出卖人出卖房屋时不能通过协议保留法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李庚昌等诉通华公司等物权保护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法定共有部分,是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事关业主基本利益的共有部分的界定和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对此自由约定或变更。开发商无权保留法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其已出售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应一并转让。即使开发商在出售或安置时确实未将电梯价格计算在内,并取得对方同意,也仅享有要求购房者或安置户支付电梯价格的债权请求权,而不享有要求确认电梯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3. 某业主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占为己用并影响到其他共有业主生活的,其他业主可要求该业主将共用部分恢复原状【马文新诉洪文胜、李琼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天台、走廊设计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整幢楼宇的消防使用,这种特殊功能决定了它是整幢楼宇的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业主私自将天台设置为“私家花园”、从而独占使用及占有部分共用走廊的行为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其他业主可要求该业主将建筑物共用部分恢复原状。

4. 相邻业主的权利行使超出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范围,属不合理使用【宋隆霖诉王乐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相邻的业主,一方将自家的空调室外机安放在另一方的卧室的窗下,其安放空调机的位置,并不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的范围之内,故其对该共有部分不享有合理利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此,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移走该空调室外机。

5. 对“住改商”的司法审查应采绝对禁止主义【赵春钢等诉某移动运营商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案例要旨:移动运营商擅自在居民小区楼房内搭设工业通信基站,从事无线通信作业,该行为与原有住宅性质相悖,不属于基于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对共有屋顶的合理利用,已构成对共有物权的侵害,应认定为物权法禁止的“住改商”行为。

6. 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物业维修基金催缴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案例要旨:物业维修基金是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所确认的一项业主共有财产,其筹集、使用必须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但其缴纳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并未予以明确。作为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维修基金的缴纳并非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且具备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一般共性,因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得改变住宅的共用部位【郑州二建诉王良础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

案例要旨: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8. 擅自改变楼房顶端使用用途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侯利敏诉梅州市艺之林广告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

案例要旨: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权利归属原则,突出了业主权益的保护,限制了他人擅自处理和改变公共区域用途的行为。以自然物理属性和功能用途来看,楼房的全体业主对楼房的顶端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未经楼房全体业主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顶端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 在约定翻建的房屋楼顶加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属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叶秀凤诉吴成功业主共有权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案例要旨:房屋翻建过程中,在双方约定建造五层楼房的基础上,一方经审批后又出资一次性加建了两层房屋,并将加建部分的产权登记为自己所有。该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即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和楼顶空间共有权,加建的房屋应属于建设用地共同使用权人共同所有。

10. 业主委员会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减少公共区域的行为提起诉讼【酉阳县怡豪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诉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案例要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减少公共区域的行为不属于物业管理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减少公共区域的行为提起诉讼。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87147.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0日 22:17:46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22:18:01

相关推荐

  • 按揭贷款房屋买卖是有效的吗

    问题解答: 按揭贷款房屋买卖是有效的。按揭贷款买房需要注意详细了解房屋的产权性质;注意查看房屋有无质量问题;注意按揭贷款利息和按揭贷款年限的约定;注意对合同进行审核起草以规避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注意使用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700
  • 对方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应该怎样处理

    问题解答: 对方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其继续履行该合同,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其依约支付违约赔偿金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500
  •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什么原则

    问题解答: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700
  • 如何约定合同未生效的违约责任

    问题解答: 合同未生效一般不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合同未生效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400
  • 借款合同无效利息如何计算

    问题解答: 借款合同无效利息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进行计算,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36%,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500
  • 表见代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问题解答: 表见代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500
  • 撤销合同和违约是一回事吗

    问题解答: 撤销合同和违约不是一回事。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内容、经请求撤销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违约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600
  • 不可撤销的合同能解除吗

    问题解答: 不可撤销的合同能解除。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在协议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进行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600
  • 解除合同必须签订解除协议吗

    问题解答: 解除合同不必须签订解除协议,必须发出解除通知。签订解除协议时,开头可以写明双方的详细信息,正文可以注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承诺、违约责任与纠纷的处理方式,结尾可以签字署明订立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600
  • 合同成立后一定有效吗

    问题解答: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有效。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经相关人员追认后,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500
  • 法律规定中轻伤签了私了协议起作用吗

    问题解答: 法律规定中轻伤签了私了协议起作用,但私了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给付数额不当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变更与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400
  • 车辆盗抢险的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哪些

    问题解答: 车辆盗抢险的合同终止的条件是: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的; (四)合同标的全部灭失的; (五)合同解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400
  • 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问题解答: 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有效。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400
  •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什么呢

    问题解答: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主合同无效的;担保主体不合格、不适格的;通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订立的;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未经批准的;无权设立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400
  • 对方合同违约,可自动解除吗

    问题解答: 对方合同违约不可自动解除。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

    合同纠纷 2025年7月13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