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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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我们都知道,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用途有很多种,比如宅基地可以建设房屋,而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很多人可能会不理解,毕竟目前没有这个分类,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想正确理解这条政策,首先要掌握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从我国土地分类情况来看,并未涉及到“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具体归纳为:农用地包括01耕地、02园地、03林地、04草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建设用地包括05商服用地、06工矿仓储用地、07住宅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特殊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包括04草地(其他草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

  第二、经营性用地概念的提出。

  据笔者初步查找,在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最早提出“经营性用地”的概念,该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但对于什么是“经营性用地”并没有明确说明。但从上述规定的表述初步推断出,“经营性用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的各类用地。此后,“经营性用地”被广泛使用于国家关于土地的各项文件政策中。

  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第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性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其次,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最后,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进行经营。另外,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转。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哪些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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