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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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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考填报志愿的方法与步骤

一、山东高考填报志愿流程步骤 第一步:

阅读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分为首次公布的计划和征集志愿计划。首次公布的计划分类刊登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印发的《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中。从提前批开始,每次录取后公布的缺额计划为征集志愿计划,征集志愿计划填报志愿前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

第二步:

填写志愿预填表。正式填报志愿前应将所选择的院校及专业填写到相应的志愿预填表上(《填报志愿指南》中附有志愿预填表样表),并对照招生计划进行认真分析核对,确保所选择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志愿预填表应根据每次填报的各个批次分别填写。上网时应按照志愿预填表上的内容进行填报,以减少操作时间,提高准确性。

第三步:

登录招生考试信息平台正式填报志愿。

第四步:

点击“网上填报志愿”进入填报志愿界面,在本界面中,考生首先要仔细阅读填报志愿说明,了解操作流程、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然后再登录系统。

第五步:

登录志愿填报系统。考生使用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定的密码进入系统。可尝试通过“密码找回”功能找回密码,如找回密码不成功需本人持身份证、准考证等到报名县(区)招办办理相关手续,重新设定密码。若考生既参加了春季高考又参加了夏季高考,填报志愿时要分别选择春、夏季高考填报志愿系统,分两次登录系统分别填报。

第六步:

填报志愿信息。选择要填报的批次进入填报界面。按照志愿预填表上的院校代号和专业代号填到对应的志愿栏内,每个志愿要与志愿栏一一对应。

第七步:

提交保存志愿信息。填好每一个批次的志愿后,都要点击“提交保存志愿”按钮,保存这个批次的志愿信息。

第八步:

查看志愿信息。完成填报并提交保存志愿后,应进入“志愿查看”,检查所报志愿是否完整、准确;如有打印条件,也可打印所填志愿备查。

第九步:

退出系统。把需要填报的志愿全部填报完毕、检查无误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退出”按钮,退出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关闭填报志愿页面,同时关闭浏览器。

二、 高考志愿填报方法

清楚大学的录取层次

在我国具有独立招生资格的两千多所高校在学校的录取层次上有一本高校、二本高校高职专科院校等,在高考录取时,各省(区、市)级教育考试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也和此有很大关系。在一本高校中又分为“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和其他一本高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一本院校每年高考录取时,有一部分学校在有的省(区、市)在一本批次招生,在有的省(区、市)在二本批次招生,有的学校也会在多个批次都有招生计划。

了解大学的专业特色

每所大学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都有自己的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这些都关系到你所选择的专业是否拥有更好的人才培养条件。

从报考角度了解专业

在了解某个专业的内涵前,首先要全面了解专业类以及各类中有哪些专业,把握专业的整体情况,才能对所选专业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在了解专业类的基础上,考生家长还要深入了解各个专业的内涵,不能仅从专业的字面意思揣测专业,也不能道听途说。所谓专业的内涵,指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要求、主干课程、就业及研究领域等。

以“分数优先”为规则安排专业

在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进行分专业录取的院校中,进档考生分数越高越具有优选专业的可能。排在前列的考生,即使其集中填报的几个专业都是学校热门且录取分数高的专业,由于分数优势大,被志愿专业录取的几率也比较大。因此建议考生在选择以“分数优先”来进行分专业录取的院校时,以对专业的兴趣来安排专业的先后顺序。

山东高考志愿怎么填

1、先明确自己可以填报几个志愿

无论是合并批次还是取消批次,对于考生填报志愿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高考志愿的设置也会出现一定的变化。所以,考生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可以填报几个学校,几个专业。另外,不同的志愿,填报时间也是不一样的,考生一定要明白自己在什么时候填报志愿。

2、院校选择

考生想要提高志愿的录取率,在选择院校时,就要注意拉开梯度。平行志愿的检索是按照考生报考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的,而且考生志愿填报的院校中,都是有较强意愿就读的。所以考生在选择院校时,要尽量按照院校录取分数高低来排序,另外,还要重视地域的分布。

简介:

均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为填报志愿的唯一网站。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凭本人身份证号、个人登录密码和手机短信密码,登录“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也可通过浏览器直接登录平台)进行志愿填报,根据系统显示的页面,输入选择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或直接导入志愿预填表),确认无误后提交。请注意,在志愿填报辅助系统成功生成志愿预填表后,方可直接导入志愿预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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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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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官网(黑龙江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官网)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能。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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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在线援助(援助法律援助)

    全国法律免费援助热线是什么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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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驾驶证新规定(2021年驾驶证新规定开车忘记带)

    驾驶证新规2021年新规定 根据公安部令第162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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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公务员辞职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1、在转入地要先办理参保缴费。 2、由本人向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 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凭证》。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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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驾驶证新规定(考驾驶证新规定2019年)

    2022年驾照考试新规定 2022年驾照考试新规定:小汽车取消单边桥等项目、增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记满12分5年内不得考大客、吸毒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道路考试预约不得超5次。 小汽车取消单边桥等项目: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分别是: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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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电子书(cpa税法电子书)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要具体的条款和规定,最好是电子版的完整的一本) 在图书大厦可以购买到纸质版的,顺便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电子版的。另外可以到国税局的网站下载政策法规,有往年的。都是一篇一篇的法律条文,目前来看只能自己整理。 《2013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税法》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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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落户代办的词条

    入户代办机构靠谱吗 户口关系着购房、子女入学等问题,尤其在广州这样拥有大量外来人口的城市,有入户需求的人也不断增多,一批代办入户的机构也应运而生,那么这些机构靠谱吗? 之前,广州市增城区政府公布了40名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才入户名单,有40名申请者以及中介弄虚作假,被取消申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资…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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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大危险银行排名榜(全国银行风险排名)

    十大最危险的银行 从是否为国有、资产规模两方面考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国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为资产规模最靠前的地方性银行。 用户关心银行的安全性,银行的成立和运营都是经过银保监会监管的,但购买银行理财同样存在…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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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后果)

    合同撤销的几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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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养老保险跨省怎么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手续:先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开具参保的缴费凭证;然后由劳动者的原单位为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劳动者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依法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最后按时在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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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试听(民法典mp3)

    孩子在校被同学打,家长该怎么处理? 从学校德育处的角度来回复这个问题—— 流程如下: 1、班主任第一时间将事情告知家长(或者是家长将事情告知班主任); 2、班主任将事情上报德育处; 3、德育处深入了解事情来龙去脉, 并写出书面材料; 4、班主任将事情告知打人学生家长; 5、德育处召集班主任+被打学生…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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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黑办(打黑办公室电话多少)

    扫黑办属于什么单位 扫黑办是临时机构。一般是由政府牵头,公安,检察、法院、武警都有人参加。具体情况都是由原管辖单位去做。也就是说,侦查还是由公安侦查,公诉还是由检察办,打黑办就是起到一个协调沟通的作用,是由于扫黑除恶的政策而临时开启的机构。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还社会安…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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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处性质(公证处是啥性质单位)

    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公证组织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是国家的证明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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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犯罪公证书(无犯罪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啊)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需要什么材料 一般情况下,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的步骤包括: 1、到公证处领取介绍信(有条件的公证处会提供电子版介绍信,大部分的公证处需要到现场领取); 2、持身份证、户口本及介绍信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回到公证处,凭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其他材料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 当然了…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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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援助咨询免费(法律援助咨询免费服务吗)

    12348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吗? 是的。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只要你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受理之后,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相应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收费。 国家有法律免费咨询部门吗? 国家没有法律免费咨询部门。 但当事人可以免费向法院进行法律程序的咨询。需要法律适用方面咨询的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当地司法局律师…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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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求助(法律求助电话是什么)

    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条件如下: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要求当事人符合的条件是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因此经济状况是申请法律援助时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而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因此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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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工作年限证明(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怎么开,之前单位解散了)

    考会计中级工作年限怎么证明 考会计中级工作年限有三种证明方式: 1、考生需要拿报名信息表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盖章。 2、对于离职未工作的考生,无法获得工作单位盖章,部分地区可以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具体需以当地财政局发文为准。 3、通过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情况等途径辅助证明。…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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