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否有偿转让问题也日益引人注目,笔者结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对该问题展开剖析,目的是给买卖双方提供参考。一、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转让问题的几种意见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从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合同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合同无效,但不返还。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违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精神。转让房屋不返还的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另外,《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能更好的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三)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反悔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处理原则是不诚信者不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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