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宅基地相关的法律,从国家层面来看,主要是两个《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其中,后者为前者的细化。一、国内宅基地法律存在的缺陷1、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2、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现在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很多农民的宅基地由于各种原因不予确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圈也收到很多类似的问题,在此,团队总结了农村宅基地被收回的6种情况,希望对有关农民有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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