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底什么是“改善型住房需求”?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改善性住房需求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现有一套房的人均面积要小于当地平均水平(比当前全国城镇地区人均34平米左右)。其二,所购第二套房属于普通自住房。而所谓的“普通自住房”,须追溯到2005年的新国八条,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北京市是140平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另外,4.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视同普通住宅。近几年,各地关于普通住房的标准略有不同,且经过二三次调整,主要调整的是价格水平(根据房价变化),而1.0以下的容积率和144平米(按120平米上浮20%)以内的标准,基本都在执行。房地产内业普遍对“改善”目前只是“行内公认”(改善性和改善型均共同使用,下不提)。首先,面积肯定大于最低标准的90㎡;其次,有些购房者虽然是第二次购房,但确实用于改善住房条件,那么这显然是符合“改善”一词的目的。 这也是相对“90政策”及“二套房”的说法而提出的。2015年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国城镇化进程还在加快,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是刚性的,我们鼓励居民自住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长期平稳健康发展。”而三部委也正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在房贷新政中明确: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由此可见,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需求,将是2015年住房政策一个重要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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