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经济犯罪赦免制度的经验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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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4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维奇孔帝教授和罗马高级学院卡普帝教授到该中心举办的“名家刑法讲座”,就意大利经济犯罪的赦免问题进行了演讲。该中心的全体研究人员和研究生、意大利大使馆官员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与部分政法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听取了演讲,并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进行改革开放并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时至今日,这种情况仍然大量发生。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一直是立法、司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特将意大利教授演讲的内容作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和裨益。
一、对经济犯罪赦免的意义和模式
经济犯罪的赦免是意大利的立法对于实施经济犯罪者的一种奖励机制。赦免的意义就是为了要减少、避免犯罪,在政治经济转型的特定时期,需要将过去一笔勾销,同时也是为了恢复合法性。它的启动程序因国家而异,也取决于国家的内部机制,意大利要对全部的罪行进行赦免,需要得到议会绝大多数同意;但针对特殊罪行的赦免,不需要议会绝大多数,只需要普通立法程序的大多数。意大利2001年的法律规定“不可惩罚性”,它的机制是罪犯向财政中介机构(银行、股票经纪人等)做出申明表示自己有经济犯罪活动,想使其变为合法的,这种“不可惩罚性”可以保障罪犯不受行政机构的调查。
近代意大利刑事立法中的赦免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88年以前,第二个时期是1988年以后。这是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来区分的。第一个时期的赦免就是在1988年,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在此之后,意大利就在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损害后果给予了及时的消除或补偿,是否可以采取赦免制度,这种赦免是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进行的。以前适用的赦免是完全的、整体的赦免,就是对于整个罪完全的免除刑罚。现在这种完全的赦免制度已经不再使用,如果还要继续使用,就要考虑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意大利现在采取的是另外一类的根据犯罪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补偿程度来进行一种成比例的赦免。
在经济犯罪领域,由于以前的法律滞后,现在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而以前的法律是不适用的,不能再象以前一样整体赦免,只能采取另外的方式对于经济领域的犯罪进行另外一种根据犯罪人作出的补偿措施给予奖励的赦免制度。当然,这种奖励制度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行为,不适用与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贩毒行为等。对上述犯罪衍生的犯罪经济,意大利也仍然给予惩罚,因为意大利加入了某些国际性的协议。[page]
这种赦免不应该是由于政治上的某种需求来进行的,而是在法律层面上必须的,而且会对法律进行一种改革。
现在,这种赦免是在法律上事先承诺,如果行为人做出了某些补救措施后,法律就会给予一定的减刑,因此,行为人就会考虑到如果自己再犯这样的罪,就会受到刑罚处罚,就不会再有这样的赦免了,所以,行为人会因害怕受处罚而阻止自己的行为。
刑法中应该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量刑应该和犯罪人的行为成比例,因此,在刑法中就不应该规定对于自首的人给予特别的减刑,否则,这样对于其他人在法律上是不公平(平等)的。所以,在刑法中应该是有固定的、与犯罪行为成比例的刑罚,不能在刑法中规定减刑,而自首只能在刑诉法中规定,这是不同的两回事。
在经济领域中,一般人都不愿意自己去供述自己犯了什么罪,即使罪行是轻微的,也不可能主动去供述。如果在经济犯罪领域,有这种相对来说较明确的可以减刑的因素,就可能会在抑制经济犯罪的领域取得一定成效。
这种赦免不仅仅在立法上应该规定犯罪人需要做出哪些方面的补偿才能给予奖励(减刑),同时,还要考虑赦免应该有功利主义色彩,即在政治上、经济上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
二、经济犯罪赦免的具体经验
我们会注意到一种现象,在一个经济制度中,总有一部分经济是犯罪经济。举个例子,我们的研究表明,本世纪初,发展中国家的灰色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一般是30%左右,甚至在有的发展中国家这个比例达到40%—50%,在0ECT国家基本上为15%,这说明在任何经济体制中都有一部分财富是被隐藏起来的,这是在所有的官方统计数据中不可能反映出来的,但这些财富又确实是存在的,只不过是被隐藏起来的,所以,我们叫作灰色经济。
从2001年起,我们的目标定为:要挖掘出这些财富存在的原因,就是说这些财富是存在的,我们要它们见光。这种“见光”是很重要的,因为要把犯罪经济从市场经济中独立和孤立出来,市场经济是以所有经济人士的自由为基础的,而犯罪经济正相反,它们是限制所有经济从业人员的自由。
根据意大利的经验,在过去,意大利那种宽恕罪行的法律没有带来很好的效果,因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机制是:犯罪——宽恕——惩罚——犯罪,所以效果是不好的,应从根本上改变这个问题。
我们后来提出的并且为意大利实践所成功实施的设想有两个指导方针:第一个是加重对犯罪的惩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是犯罪与犯罪之间的落差更明显,同时,给大家提供一个机会使大家认识到进行全面的调整才能减少不合法的经济行为。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挖掘出贩毒、恐怖主义的聚集财富的行为,而是让所有的经济活动曝光,使大家明白应该进行合法、透明的经济行为的道理。第二个是向警方申明自己不合法的行为,说明自己的不合法财产,其中的一个手段就是把这些财产转移到意大利国内来,或继续保留在国外但使其合法化,这样导致的结果是,经济犯罪人对过去的行为向警方作出说明后,对其不再进行惩罚。这种申明(自首)可以是匿名的,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首人不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种自首的具体实施办法是根据自己前一年的收入交一定固定值的税,这种模式造成的效果比预先设想的要好,使得八百亿欧元的资金回流到意大利。八百亿欧元相当于意大利国内生产总值的4%,这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对于国家财政是一个重要的支持。德国、奥地利、西班牙、比利时、美国都引用了这种政策。[page]
我们的研究表明,这个政策不光是对于与意大利经济发展规律类似的国家特别有用,而且对于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也就是对于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也特别有用,这有利于经济的稳定性。因为经济犯罪产生的财富是一种流动的,流通中的财富以非常快的速度被运用到最不合适的地方,这造成了经济的不平衡,我们采用这种政策可以把这种财富用到适宜的用途,例如用于购买国债,或增强企业的资本,或很多别的用途,通过实施一定的公共政策,进行社会的再平衡,目的就是为了增强经济的稳定性。
这种措施要取得成功需要有一些条件:第一个是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因为银行是实施这个政策的重要媒介,所以它必须保证匿名性;第二,要使人们相信所有不去自首的人将来都会得到更严厉的惩罚。当然各个国家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些例外得规定,例如针对恐怖主义等犯罪不适用这些政策。
这种措施是针对纯经济领域的犯罪的,这种方法是不合法的经济行为归于合法,另外,一个重要条件是使经济界人士确信,他们去投案自首后不会受到惩罚。例如,不会对他们采取行政方面的限制,不会对他们和下属的劳动关系设置障碍,能完全地运转自己的企业,自由进出口,或决定与国外企业融合、重组等等。
最重要的一点是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不是说国家手软了,而是正好相反,不是说国家没有能力去惩罚犯罪,而是说国家的力量是如此强大,她给所有的罪犯提供最后一个机会,一旦失去这个机会等着的就是最严厉的惩罚。
当然,这种措施只有在非常特定的具有转折意义的历史时期才实行,比如意大利就是在引入欧元时实行的。同时这种模式又是非常复杂和多层次的,才能适应各个国家具体情况,我们也可借鉴别国的经验,比如,我们曾研究南非的一个例子,当然并不是全盘接受,但它很有用,给了我们启发,启发我们怎样把灰色财富从地下转到的地上。
三、对中国的建议
现在,中国的情况就同在意大利1988年的情况一样,是面临司法方面的巨大改革。因为,当时意大利出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现在的中国也已经开始承认私有制,即将在宪法上对私有制给予肯定,这也是引进赦免制度的一个时机。在现今的中国来建立和了解这个制度是适宜的。
现在在各个领域中都可以引进这个制度,例如,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不要把刑法作为单独的惩治犯罪的手段,在非刑法领域也应有相应的规定。只有在整体上,所有的法律都参与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体现平等,尤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才能有真正的这种全面的改革。
中国和其他国家(在立法上较先进的国家)非常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而在意大利这种国际合作与交流往往被欧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所取代。我们应该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与交流。这种合作与交流不仅在基本法律方面进行,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国的法律,使各国的法律能更加的和谐。[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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