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四是光头镇秀发村村委会主任,受政府委托,负责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但是他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秀发村不符合条件的的100名人员纳入镇保范围,导致政府多发放了400万元镇保费用。
那么李四的这一行为构成什么罪呢?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李四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有人可能会问,李四作为村委会主任算国家工作人员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说,李四受政府委托执行公务时渎职,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严于律己。在拥有权力的时候,别忘了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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