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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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是世界上出台反倾销政策较晚的国家之一,但印度反倾销政策不仅具有自身的特点,而且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已成为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而我国更成为印度实施反倾销政策的首要目标国。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宋利芳

  印度是世界上出台反倾销政策较晚的国家之一,但印度反倾销政策不仅具有自身的特点,而且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已成为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而我国更成为印度实施反倾销政策的首要目标国。

  一、印度的反倾销管理体制

  印度反倾销政策出台于1985年。作为GATT和WTO的创始成员国,印度把GATT和WTO《反倾销协议》看作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背景下有效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并以《反倾销协议》为基础,先后于1995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修订和完善了本国的反倾销政策,从而构成了印度目前主要以《海关关税法》和《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倾销的认定、反倾销税的计算和征收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为核心的反倾销政策体系。

  根据印度目前的反倾销管理体制,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印度反倾销总局、印度财政部以及法院。

  根据印度《海关关税法》的规定,印度反倾销的具体事务由印度反倾销总局负责。该局成立于1998年4月13日,隶属于商工部商业局。反倾销总局的职责是:决定发起并展开反倾销调查:确定进口价格、正常价格、倾销幅度以及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并向印度财政部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有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裁、接受或拒绝价格承诺、作出终裁并向财政部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以及采取行政复审。此外,印度反倾销总局还聘请了若干处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事务的顾问和律师。

  印度财政部则根据反倾销总局的初步裁决,有权对低于正常价格的进口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临时反倾销税高于最终征收的反倾销税,则由财政部负责向进口商退回多征的差额价款。财政部必须在反倾销总局向其提交终裁决定后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因此,虽然反倾销总局有权建议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只有印度财政部才有权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财政部认为最终反倾销税效力的终止很可能会再次导致倾销和损害,那么它还有权延长最终反倾销税征收的期限。

  负责印度反倾销事务的法院有两家机构:印度海关、税收和黄金(管制)上诉法院和印度高等法院。这两家法院分别负责处理反倾销当事方对反倾销最终裁决的申诉。其中,印度海关、税收和黄金(管制)上诉法院负责反倾销案件司法复审的初审。如果反倾销当事方不服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裁决,可以向该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的首席官员和至少一名法官以及一名技术人员组成特别法庭,听取上诉。上诉法院有权维持、修改或撤消被上诉的决定;印度高等法院则负责受理反倾销各利益方不服上诉法院的裁决而提出的申诉。高等法院有权推翻上诉法院的裁决,且其裁决是最终裁决。

  二、印度反倾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印度反倾销政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和反倾销措施两大方面。

  (一)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1.外国进口产品对印度存在倾销

  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倾销是指一国(或地区)低于正常价格向他国(或地区)市场出口产品,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构成了倾销。因此,确定外国产品是否对印度存在倾销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正常价格的认定、出口价格的认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

  根据印度反倾销政策,正常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三种方法:(1)国内销售价格,即涉案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这一价格可以通过检验符合其规定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会计记录来确定。印度反倾销政策中所谓的正常贸易是指有利润的销售且销售商与消费者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地说,如果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高于单位产品的成本,就属于正常贸易;反之如果低于其单位成本,则被认为是不正常贸易:(2)第三国价格,即如果正常价格不能通过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或者没有可比性,如国内市场没有正常贸易下的销售,或者国内销量不足,或者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即该出口国不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就可以采用替代办法即用一个恰当的第三国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3)推算价格,即产品原产地国家(或地区)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利润而得出的价格。

  印度反倾销政策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是根据印度财政部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先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进行的修改和解释而界定的。2001年,印度财政部发布公告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反倾销总局认定不按成本或定价结构原则操作,以致其产品销售不能反映该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2002年,印度财政部又发布海关公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补充规定,即:任何在反倾销调查案的前3年内已经被印度反倾销总局或是其他WTO成员主管机构认定或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该国可以被推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该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该国的有关企业可以向反倾销总局提供信息和证据,证实该国是市场经济国家:2003年,印度财政部再次发布海关公告,规定如果任一WTO成员为了反倾销调查之目的,基于相关的原则,最近对该“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详尽的评估,并公告评估结果,认可或决定认可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印度反倾销总局可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此“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迄今为止,印度仍然没有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被控倾销到印度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一般是指该产品出口到印度的CIF价格(到岸价格)扣除运费、保险费和合理的管理费后的价格,以便与出厂价格一致。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补偿协议使出口价格变得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可以根据进口产品被第一次转售给另一个独立买方已付的或应付的价格来确定。如果该产品没有被转售给独立的买方,或者在转售时不同于进口时的状态,可以由反倾销总局指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根据印度反倾销政策,在对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必须在同一贸易水平(出厂价格)上来进行。为此,应当考虑不同的贸易条件、税收差异、销售数量差异以及物理特性差异等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导致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此外,还规定了为便于比较而需要转换货币时汇率的计算方法,即按销售之日(包括合同、购买订单、订单确认和发票的日期)的汇率计算,或在一定条件下,按期货外汇市场的汇率计算。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与被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一般以出口价格的百分比来表示。倾销幅度一般根据三种方式来计算:(1)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可比出口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之间的比较值;(2)每笔交易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值;(3)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每笔出口交易的成交价格的比较值,但其条件是出口价格在不同的生产商之间、不同的地区之间和不同的销售时间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在印度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加权平均数对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方法使用最多,因为其他两种计算方法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而且选择适当的每笔交易进行比较也相当繁琐。

  2.外国倾销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根据印度反倾销政策,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包括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对某一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损害分析是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详细和复杂的检查,大致可以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影响和价格影响两方面来分析评估。对数量的影响。主要分析进口的倾销产品数量(绝对数量或与印度的生产和消费相比的相对数量)已经和可能明显增长的程度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对价格的影响,主要检查进口的倾销产品对印度市场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有无低价销售的情况、进口的倾销产品导致国内产品的价格下降或抑制国内产品的价格上涨的程度。印度反倾销总局还认为,进口的倾销产品给国内产业在经济和财政方面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一系列经济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印度产业产量的下降、销售量的下降、市场份额的丧失、利润的减少、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的下降、投资收益的减少,以及对资金周转、库存、人员雇佣、工资、增长和投资等实际及潜在的负面影响。

  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反倾销总局在确定外国进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还应当计算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幅度。所谓损害幅度,是指国内产业的非损害性价格与进口倾销产品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非损害性价格则是指某一产业在特定阶段内在印度市场上正常条件下的预期销售价格。这种价格可以使遭受损害的产业在抵消倾销影响后顺利收回生产成本并赢利。在计算非损害性价格时,反倾销总局在调查期间有权要求国内产业提供过去3年的产品成本资料,而根据《通用会计规则》制作的会计记录则是对非损害性价格进行评估的基础。

  3.外国进口产品对印度的倾销与印度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要对外国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必须证明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还必须对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调查。这些因素包括:不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相关商品的需求影响:其他商品的可替代性:因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低下导致的商品短缺:无效的原材料和公益设施消费标准:国内产业的出口业绩和生产率;使用不适当的技术等。在最后确定造成损害的因素时,应当排除这些因素,即只应考虑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倾销与损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能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税

  印度财政部在反倾销总局作出的初裁基础上可以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该税的征收幅度不能超过倾销幅度。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反倾销总局只能在启动反倾销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才能发布初裁决定。印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较长,最多为6个月。如果占贸易额比例较大的出口商提出要求,并经财政部同意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9个月。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反倾销税高于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差额部分不予追征。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反倾销税低于已经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差额部分应退还给进口商。如果财政部的终裁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应在45天内撤消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并向进口商退还已征的税额。同时,财政部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退税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进口商要求退税的方式和期限:授权财政部官员在期限内处理退税要求:确定应退税额。

  2.价格承诺

  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在反倾销总局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决后,反倾销总局必须给予出口商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或提出价格承诺的机会。一旦反倾销总局接受了出口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就将中止反倾销调查,并不得对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如有正当理由,反倾销总局可以拒绝出口商的承诺要求。反倾销总局接受价格承诺的条件是:(1)出口商履行价格承诺后的价格不再是倾销价格。但如果是优惠国的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则只要足以消除损害就可以接受,而不一定要完全消除倾销;(2)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是切实可行的和可以监督的。

  在价格承诺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应提供遵守价格承诺的相关证据,反倾销总局可以不定期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执行价格承诺。按印度反倾销政策的规定,如果发现出口商违反价格承诺,反倾销总局将恢复反倾销调查,并应尽快通知财政部,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只追溯违反价格承诺之后进口的产品,对违反价格承诺之前用于同内消费的进口产品,则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3.最终反倾销税

  根据印度反倾销政策,财政部应当在反倾销总局作出终裁后的3个月内开始对进口到印度的倾销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同时在官方公报上刊登征税的通知,并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应当超过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或确定的损害幅度。而且遵循从轻征税原则。如果是针对来自优惠国的产品征税,则以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的幅度为限,而不一定要依倾销幅度征足。此外。对同一产品不能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经过修订的海关法赋予了印度反倾销总局提出反倾销税的权利,反倾销税的幅度可以高到与倾销幅度相等。

  反倾销税既可以根据每个出口商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来征收,也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参考价格来征收。这里昕谓的参考价格,是指进口产品不会对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非损害性价格。如果进口价格高于参考价格,则不予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进口价格低于参考价格,则应对到岸价格与参考价格的差额部分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要考虑海关关税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进口商品到岸价格的变化,从而印度的反倾销税可能是一个可变税率。从印度的反倾销实践看,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的是固定税率.但在许多案件中,也采用同定参考价格条件下的可变税率。

  三、印度反倾销政策及其实践的特点

  1.印度是目前世界上实施反倾销政策最为积极的国家

  印度反倾销政策制定时间较晚,但却是目前世界上实施反倾销政策最为积极的国家,具体表现为WTO成立以来印度已成为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1)从印度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数量看。自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印度发起反倾销渊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均居世界第l位,分别达425起和316起,各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15%和17.52%。这些数字均远远高于同期处于第2位的美国和第3位的欧盟等反倾销政策的传统用户:(2)从印度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针对的目标国看。印度共对50个国家(地区)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对其中的45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了包括价格承诺和最终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而中国则是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分别达86起和66起。各占同期印度全部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1/5以上,比排在第2位的欧盟高出1倍还多;(3)从印度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产品或部门来看。主要包括5大类:化工产品、塑胶制品、纺织品、普通金属及其制品以及机电产品。其中,印度对化工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最多,分别达179起和146起,各占同期印度全部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42.12%和46.20%。

  2.注重提高反倾销案件的处理效率,尽力降低倾销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失

  印度政府认为,随着印度市场的日益开放,外国进口产品对印度市场的倾销将会日益增多.因此,必须及时处理反倾销案件。正因如此,印度在积极使用反倾销政策的同时,重视加快反倾销案件的处理速度。提高反倾销调查的效率。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政府通常是先接受属于商会的一些小型企业的投诉,再分交由政府设置的专家小组来处理,在经过反倾销总局的调查和判决后。该局会指派一名官员(通常是商工部次长)主持并于会中宣布课征的税率,会后全案移交给财政部.并由财政部依判决课征反倾销税。因此,虽然近年来印度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但印度处理反倾销案件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印度处理反倾销重大案件所需的初裁时间从过去的6~8个月缩短到现在的2.5~3个月,而美国的初期调查报告需耗时4.5~5个月,澳大利亚需要5个月,而欧盟则需要9个月。反倾销案件处理速度的加快和效率的提高,避免了因反倾销初裁延误而导致印度本国进口商在这段时间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而使得国内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使本国企业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但印度处理反倾销案件速度的加快和反倾销调查期的过短会给遭受反倾销调查的被诉方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即反倾销调查不能全面反映被诉方的生产与销售的客观情况,从而产生以偏概全的后果,并导致反倾销随意性的增加和被诉方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提高。

  3.反倾销调查和裁决的透明度较低,不利于被诉方的积极应诉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印度对外国倾销产品的起诉和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不及时。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一般不在其官方网站上及时发布,而是通过各国驻印度使馆向被诉方国内转达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消息,或者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被诉方名称及地址寄送反倾销调查发起公告。这种通知方式往往使被诉方收不到发起公告,或者只能在发起调查后的10~30天才能收到发起公告。但由于印度反倾销政策规定,利害关系方提交相关意见或报名参加应诉的时限是发起反倾销调查后的40天内,因此,就会导致应诉方无法很好地完成应诉反倾销调查的相关准备工作,从而失去应诉机会;(2)利害关系方不能方便地获得有关反倾销发起公告、初步裁决以及最终裁决等方面的法律文件。虽然目前印度商工部的官方网站上设有专门的网页公布其相关的法律文件,但至今已公布的法律文件并不完备,有些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件没有公布,有些案件只有原审的法律文件,而没有复审法律文件;(3)反倾销裁决缺乏透明度。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反倾销裁决中应当包括裁决的内容、作出该裁决的事实与法律分析。但印度反倾销裁决往往没有通过足够的证据和法律分析便简单得出结论,或者以机密性资料为由,对支撑裁决的关键性信息不予以公布,或者不按规定在最终裁决前进行信息披露。

  印度反倾销调查和裁决透明度较低,实际上剥夺了被诉方应有的知情权,对被诉方的成功应诉构成了障碍,从而使得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更容易进一步遭受其包括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而这也构成了印度反倾销调查成功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全球的反倾销总成功率为63.52%,而印度的反倾销成功率却高达74.35%,位居全球各国的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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