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留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介绍、容留卖淫定罪量刑作了规定,1992年12月11日“两高”作出《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第七条把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和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等行为作为容留、介绍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完全吸收了其中刑事方面的规定,立法精神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两高”的解答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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