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问题】
我公司是今年刚投资成立的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各类库房等都还在建造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的规定,还在建造中的库房、道路、码头、装卸搬运区,能否减按所属土地登记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第二条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在建中的商品仓储设施还没有发挥仓储功能,其相应占地不应当享受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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