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孙先生和前妻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孙先生所有,但离婚后孙先生要求其前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其前妻不予配合,对房屋的所有权该如何认定?
解析:
孙先生和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在双方未对产权份额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许、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孙先生和前妻离婚后,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已对商品房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孙先生可以要求其前妻配合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如果孙先生的前妻不配合,孙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要求其前妻配合履行商品房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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