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常会把闲置的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相应地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在不同的租赁情形下,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这是广大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将依据相关税收规定对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作一简要解读。
一、租金收入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它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让渡非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租金收入。
例1:某居民企业有一块闲置不用的露天场地,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企业将该场地租赁给某驾驶员培训中心作为驾驶员培训场所,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租赁使用费。该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是何种性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租金收入的概念判断,租金收入是指各类有形资产的租赁收入。而场地租赁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经济行为,因此,场地租赁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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