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1-4级人员还需要缴纳社保费吗?问:家里有一个亲戚,不幸发生了工伤,经鉴定达到三级伤残,请问他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此时单位不能提出与这位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对于伤残津贴的标准,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计发基数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如果这位亲戚快要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相关条件的话,还能享受哪些待遇?根据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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