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图书出租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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