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到了对应的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过伪造有价证券,以假乱真来非法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就会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达到对应的量刑标准后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怎么样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虽然具有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实现来判定。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或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就构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则不影响其既遂成立。如果数额较大的国家有价证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伪造、变造出来,即伪造、变造行为量已开始实施但未完毕的,则构成未遂。
2、本罪与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如果没有伪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他人钱财的,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行为人如果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又用之去骗取他人钱财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对之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选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行为是千万不能有的,哪怕是该行为最终没有给自己带来利益,但是只有是有该行为,那么就可能会根据实际达到的伪造金额来定罪,随着现在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伪造的东西也更容易被识别出来,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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