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民法总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捐助法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以公益为目的;二是捐助财产为其成立基础;三是依法登记的组织。在《民法总则》中,对捐助法人还有哪些具体规定呢?跟随知芒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法总则》对“捐助法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通则》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类型。但伴随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因无法归入上述法人类型而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因此,《民法总则》专门对捐助法人作了相关规定。
1.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民法总则》第92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民法总则》第93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二、《民法总则》要求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
捐助法人没有成员,无法通过成员大会对理事会等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强化其他的监督制约手段。在借鉴《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民法总则》赋予捐助人(捐助法人的设立人)以监督权,对捐助法人监督制度进行了完善。
《民法总则》第94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感谢您的关注。最后温馨提示一下,捐助人与捐赠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哦,捐助人是捐助法人的设立人,而捐赠人是向捐助法人捐赠财产的人,是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您对捐助法人相关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来知芒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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