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对建筑区域划分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当这些权利产生纠纷时,业主和物业的使用者都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依法提起诉讼。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哪些权向?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2、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吗?
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民法典》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单独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单独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单独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单独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单独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权利人对一个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构造上的单独性,使用上的单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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