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无法自理的,他们只能依靠家人或护理人员的帮助,在此期间发生的护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补偿标准:护理费用=当地护理工作者平均工资×护理日数(不超过20年)×护理人员人数(具体护理人员人数可根据医疗机构确定或有明确意见,以医院推荐的护理人员人数为准)。
法律规定的护理期的原则是直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如受害人出院后仍不能照顾自己,可继续向被告索偿护理费用,但须有医院的相关证明才行。出院后护理期超过3个月的,应由司法机构确定残疾程度,由司法机构确定是否需要护理。查明残疾程度,如果仍需护理的,护理费用自查明残疾程度前一日起计算。
如果受害人不能自理,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建议或者证明文件,证明受害人需要照顾。然后签发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亲属、朋友前来照护,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按照领取期间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需要提供工资单和公司公章,然后出具完税证明等材料。聘用的护理人员以前无收入的,应当出具当地护理行业收入证明。
上述的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按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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