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赔偿依据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从母体中娩出且为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
而现行法律中只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部分财产权利,对于胎儿能否以自己名义请求赔偿,现行法律暂时还未做规定。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
1、第一种意见。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
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第二种意见。
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所以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这种处理更有利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虽然这种处理目前法律依据并不明确。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于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目前相关立法并没有规定,因为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主体都仍然存有争议。
尽管如此,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一些法院也支持了受害者的一方,判决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孕妇胎儿伤害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这也是考虑到了受害者一方的感受。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88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