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事律师-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讨论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讨论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法官在解决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时,应首先界定非婚同居关系。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关系领域扩张,人们生活关系的处理方式变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为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基于对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都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十分欠缺。文章就非婚同居关系展开论述,对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作出建议和参考。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 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此观点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排除在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类似于次观点,如《南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法》中定义事实伴侣,是一男一女之间象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尽管他们没有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另一种较为普遍的、适应现今社会现象的观点定义到”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 此观点不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为,也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之中。在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事实伴侣关系法》中,事实伴侣是双方之间没有缔结婚姻但是却有着象婚姻一样的关系,而且不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 另外,在法国、德国,均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文章较赞同第三种看法,认为非婚同居关系应当是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包括了同性和异性的结合关系,排除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非自愿的同居。对于此界定的非婚同居关系,作者认为法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法官在解决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时,应首先界定非婚同居关系。笔者认为,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标准:

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为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

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相互承认的意思。如不承认对方为生活伴侣的意思,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同住一屋。一般实践中认定自愿否,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而不是凭一人之词。

同居的时间要求。为保持同居关系的稳定,一些国家对受到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持续一定的时间,如法国要求同居必须持续3年以上,澳大利亚大部分州规定必须持续2年的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同性或异性自愿公开同居生活的,持续期间已满2年以上的,法律对该同居关系给予一定的保护。 因为要求同居时间的持续,基本上可以排除与同时与两人或两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况。

对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缩短认定同居持续的时间要求。因为在不满时间2年中,会出现怀孕以及生育的情况,相应缩短认定同居的时间,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和胎儿、幼儿等较弱势的一方。

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实践中,在认定双方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可以通过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扶养关系、财产使用和分配、家庭义务的履行、性关系等诸多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而不仅以一个方面来确定,尤其是传统观念认为同居应为性关系的标准,性关系已不仅存于同居关系中,而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一定会三、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模式,国外有几种立法模式可作参考。一是推定配偶原则,这是最接近正式婚姻的保护方式。一般而言,推定配偶对善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配偶继承权,并有权因配偶非正常死亡提起诉讼获得劳工赔偿以及与配偶相关的其他利益,即推定配偶的权利与合法配偶的权利相当。第二种是家庭伙伴式的立法模式体现了内部的和谐一致性,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他们之间的终生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一种在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还有一种是契约式的立法模式,主要出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由于非婚同居不具备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济手段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保护。

上述三种立法模式都有可借鉴之处,比较下来,笔者认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首先,应当承认非婚同居的同居协议,同居协议有优先于法律任意规范的效力。其次,在没有同居合同的情况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方式应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区别。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除同性同居等因为客观情况不被允许结婚而同居的情况外,一般选择同居的人都不愿意受到婚姻法的规制,否则完全可以选择合法婚姻关系,因此,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应当与对婚姻关系有区别,而不被允许结婚的人同居如果期望得到婚姻法那样的平等保护,可以通过同居协议确定双方如同合法婚姻关系那样的权利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赋予同居伴侣与合法配偶相同的权利,如继承的权利。另外,鉴于同性同居、有疾病人同居的复杂性,应当对其内容做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在收养等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我国立法可以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如下几个方面做出一些规定:

关于财产问题

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协议之约定。

其次,在无约定时,不能像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一样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而要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即没有明确约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许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够保持自己经济和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生活费用等各方面的问题,法律可以不予具体规定,对于此国外的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关系破裂的时候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对其加以处理。

关于扶养问题

非婚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人身关系,因此原则上讲,也就不存在相互的扶养义务,均无扶养请求权。但是现实中应有例外。因为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也会有较弱势的一方,或者为共同生活体作出事业牺牲的一方,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后,会因一时无法找到工作等问题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生活,以及女方怀孕需要特殊照顾等情况,应当让另一方付扶养义务。具体说来,包括1,确有必要。根据克罗地亚法律,非婚同居的一方没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能力,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生活并不能从事工作或者失业的,有请求非婚同居另一方给予扶养的权利,2,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

另外,扶养义务不是长期存续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需被扶养一方失去被扶养条件的;2,被扶养一方结婚或者有新的非婚同居关系的;3,被扶养一方对扶养义务一方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也有学者提出一次性给付的扶养方式,”持续公开同居生活超过三年的,同居双方在解除同居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对方予以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关于子女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点提到”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婚姻法》第19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对异性同居的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较为完善。要提出说明的是同性同居的子女问题。一般情况,各国均限制了同性同居伴侣领养子女的权利,较特殊的是带有子女的双性恋者的同性同居情况,应当规定与他人同性同居者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环境的问题。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同样是一对一的共同生活关系,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而同居伴侣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必然是同舟共济地面对生活的种种困难,相互在精神上、情感上、物质上的相互依赖与帮助不亚于婚姻关系,在同居关系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享有继承权。况且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有持续一定时间的限定,在持续时间里一方的付出是应当被予以肯定的,故此,笔者认为同居伴侣可以享有与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同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婚同居毕竟不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不选择婚姻而选择同居必有其特殊的考虑,比如老年人同居,仅期望让儿女继承其财产者有之,基与当事人特殊的需求选择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可以应用同居合同排除继承权。而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就如同婚姻关系解除一样,双方不具有继承权,而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367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6日 13:43:03
下一篇 2025年2月6日 13:43:05

相关推荐

  • 民法典中同意要约合同是否成立

    同意要约合同并不会立即成立,需要承诺生效时合同才能成立,需要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关于民法典中同意要约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中同意要约合同是否成立 1、同意要约合同并不会立即成立,需要承诺生效时合同才能成立,需要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900
  • 民法典中网络广告能认定是合同要约吗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是非常普遍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民法典中网络广告能不能认定是合同要约?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网络广告能认定是合同要约吗 网络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但符合下面要约条件的,就属于合同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的; 2.表明经受要约…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700
  • 合同法新要约的怎样生效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如果想要订立书面的合同,少不了要约及承诺,只有对一方提出的要约进行了承诺,才可以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法新要约的怎样生效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新要约的怎样生效 新要约的生效时间需要具体分析,以对话形式作出的,需要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需要到达相对人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600
  • 民法典中撤回要约还能订立合同吗

    签订合同有不同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发出要约,受要约收到要约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承诺生效后,合同就会成立,那么民法典中撤回要约后还能不能订立合同的?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撤回要约还能订立合同吗 要约人撤回要约后,要约就会失效,要约失效后,合同不会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800
  • 民法典中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吗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方式是比较多的,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就构成合同违约,那么民法典中要约承诺是不是合同成立?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吗 发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合同就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500
  • 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以意思表示要件为标准,民事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谓民事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客观上能引起事实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是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切法律行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凡是存在着法律行为,①就应有诚信原则适用之必要,就应有诚信原则适用的范围和空间。笔者试图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现代民法和传统民法的比较研究,揭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这一命题。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不可分离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对民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民法的领域特别广,基本上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为常见的莫过于处分行为,那么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   1、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重庆民事律师-富翁被判为孩子生父

    富翁被判为孩子生父 追踪索引:一个月前,宜兴市一位女主持为两岁的私生子寻找亲生父亲,将当地一位亿万富翁告上法庭,富翁当时的一番“女人就是各种各样的鱼”的“高论”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日前,女主持与亿万富翁终于在宜兴市法院当庭对峙,由于涉及到两位“公众人物”的隐私,此案选择了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副院长挂帅亲自担任审判长。在经历了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院当庭…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厦门民事律师-离婚时未做财产分割,离婚后

    离婚时未做财产分割,离婚后过错方来索要一半财产在线咨询 网友提问: 先多谢法律专家给予意见您宝贵的意见!!!因为我们实在是没得办法了,当时我父亲是在和我妈婚姻存续期间,我妈没事在外跳舞时意乱情迷,对我爸不忠,跟另外一个男人跑了3年一直未回家,这样才起诉离婚的. 离婚时,法院通过公告后,我妈未到庭才判的缺席离婚,但未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当时我爸也不懂法律方…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成都民事律师-工伤私了引发抚恤金之争

    工伤私了引发抚恤金之争 农民工李某因公受伤,在治疗期间,其父亲和妻子作为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私了协议,获得了32万元的巨额赔偿。不久,李某离开人世。由于32万元赔偿款中未明确李某父母的赔偿金额,为分割问题,公婆将儿媳告上了法庭,双方展开了一场抚恤金数额之争。 原告李老汉今年69岁,妻子单某今年72岁。40多年前,夫妻俩收养了一个出生不久的男婴,即李某。李某长…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重庆民事律师-同居关系解除,债务债权的定性

    同居关系解除,债务债权的定性 同居关系解除时,债权债务也是共同的 婚姻律师说,法律上已没有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针对同居关系本身,一方提出解除就生效了,不需要对方同意。但是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以及子女的抚养,则需要双方好好协商。 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所得和购置的财产等收入一般是按照共有的原则来处理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基于同…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成都民事律师-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的权益,现在很多的国家已取消非婚生女子的称谓,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让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完全平等。此举彰显了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发展趋势。比如我国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深圳民事律师-离婚起诉书格式范本

    离婚起诉书格式范本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离婚起诉书…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厦门民事律师-上海增加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上海增加伤残津贴和抚恤金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在对离退休老人和镇保人员增加补贴之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将“阳光”洒向工伤致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增加的津贴各不相同。 工伤补贴的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