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未定责前,医药费可以由机动车车主、保险公司、受伤者或者是医院垫付,也可以有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垫付。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抢救,不得因为未及时缴纳抢救费而拖延治疗。如果肇事者有投保保险,则保险公司在其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机动车车主先进行垫付,等结案后再根据事故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指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抢救,不得因为未缴纳抢救费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有保险公司在其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未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或肇事司机逃逸的,医疗费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一部分或者全部。
一般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较快,那么就不需要车主自己掏钱垫付了,但是如果保险的理赔速度很慢的话,而医院救治伤员又要求必须先附押金,那么就需要自己先垫付钱了,以防延误治疗时机,导致医药费大大超出预期。
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慢的话,一般是需要车主们先垫付费用的,但是有时候会出现全责方不愿意先行垫付费用的情况,可能会是以下的三种情况:
一是,可能车主本身就没有保险,或者是只投保了交强险,由于事故的后果较为严重,车主的赔偿能力有限,或是根本就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害怕受害者漫天要价,所以采取推辞、消极地对待善后事宜;
三是,在事故中可能自己也受到了伤害,或者是因为自己先违法、后肇事逃逸,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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