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借你的车出车祸死亡,如果朋友属于责任方,那么就应当由你承担赔偿损失。同理,如果事故的责任方是对方当事人,那么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一说。
比如,甲乙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某天甲向乙借车外出办事,因为双方是非常要好的关系,所以乙就爽快答应,将车借给甲。但是,没想到的是,甲却在路上出现了车祸,并且由于车祸严重,导致甲当场死亡。
如果经过交警的认定,事故的责任在对方,甲在这起车祸中无责,那么甲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一说。但是,如果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方是甲,需要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甲又死于这场车祸,那么这个责任就会转移到车主乙身上,由乙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说,朋友借你的车出车祸死亡,并且朋友是事故的责任方,那么法院就会判定你承担责任。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开别人的车出事故,就都由车主本人承担,只要驾驶人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优先由驾驶员承担。但是,如果驾驶员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也由车主承担,事后车主有权向驾驶人追偿。毕竟对于事故的受害人来说,其才是真真正正的受害者,肯定得有人先对其损失进行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就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明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个缺陷;
(2)明知道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格或无驾驶资格;
(3)知道驾驶人有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不能够驾驶机动车;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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