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收养组 织、在华代理机构及陪同人员来粤办理收养事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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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收养组 织、在华代理机构及陪同人员来粤办理收养事务须知

  国外收养组 织、在华代理机构及陪同人员来粤办理收养事务须知    为了维护收养家庭、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人来粤顺利办理收养登记,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以下称“中心”)制定《国外收养组织、在华代理机构及陪同人员来粤办理收养事务须知》,以上组织、机构及陪同人员来粤办理收养事务按须知规定办理。

  一、 收养组织: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来华开展跨国收养事务的组织在粤办理收养事务,须向中心申领《国外收养组织、在华代理机构及陪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1 )履行备案手续。每个国外收养组织、在华代理机构可确定 4 名在粤陪同人员,在粤陪同人员须向中心申领资格证。如变更陪同人员,应向中心重新提出申请。

  二、 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必须是收养组织或在华代理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 中国的收养法规及我省的收养登记程序,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申请在粤陪同人员资格证 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身份证、学历证明;

  2 、收养组织及在华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书及导游资格证明;

  3 、填写《在粤陪同人员审批表》 ( 见附件 2) , 并缴交两张大一寸彩色证件照。

  经中心审查合格的陪同人员,颁发《在粤陪同人员资格证》,进行短期培训,陪同人员出入中心要出示资格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三、 收养组织、陪同人员负责协助外国收养人来粤办理收养事务,并提供业务联络、翻译、协调等方面的接待服务。 对收养事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陪同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心及福利院做好工作,协商解决问题。

    四、办理收养事务程序

  (一)预约登记时间。收养组织或陪同人员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中心预约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并填写《收养人来粤办理收养登记预约情况表》(见附件 3 ),收养组织或陪同人员必须组织收养人按时到达,不得擅自变更预约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

  (二)交接孩子仪式。交接孩子仪式在中心接待室举行,由中心工作人员主持,陪同人员协助收养人与送养人交接孩子。禁止收养人到福利机构及酒店交接孩子。

  (三)举行捐赠仪式。捐赠的仪式由中心工作人员主持,陪同人员协助收养人向福利机构捐赠,送养人向收养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仪式要庄重、热烈。

  (四)签订融合协议。交接孩子仪式完成后,陪同人员应督促收养人签订《 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融合期不超过 48 小时,融合期间如孩子出现身体不适等异常情况, 陪同人员 应及时通知福利机构送养人员,将孩子送广州市儿童医院进行检查和诊治,同时报告中心。

  (五)办理收养登记。陪同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带领收养人有序进入办公场所,并领取登记号码,凭登记号顺序办理收养登记。

  1 、收养人须向中心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如下(全部材料应为国内 A4 规格纸张,文字内容应用签字笔书写):

  ( 1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

  ( 2 )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 3 )收养人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上贴收养人夫妻各方大一寸照片一张);

  ( 4 )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及《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原件各一份;

  ( 5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有一方不到场的,应出具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原件。

  2 、收养人向福利机构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如下:

  ( 1 )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一份;

  ( 2 )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 3 )《收养协议》及《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原件各一份;

  以上证件及材料齐备,递交登记员审查,审查合格的,依法对收养人进行收养登记的详细询问,询问笔录完成后,请收养人核对、陪同人员协助校对《收养登记证》内容,呈省民政厅审批,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收养登记证》。

  (六)颁发收养登记证。由中心登记员向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一经核发,不可随意更改。如收养人提出变更《收养登记证》,按个案重新办理登记,收取 250 元登记费。

  (七)交纳涉外收养费用。收养人完成收养登记后,交纳的涉外收养登记费 250 元、服务费 1300 元及代办护照费 200 元,应由陪同人员向收养人统一收取后缴交中心财务,中心按财务规定开具登记费和服务费发票。

  (八)申领孩子护照。陪同人员按中心安排的时间带领收养人前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厅,协助中心办证员做好孩子护照的申领工作,并按省公安厅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孩子的护照。收养人向省公安厅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如下:

  1 、 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2 、《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中国公民出国护照申请表》;

  (九)办理收养公证。各收养组织应按中心指定的公证处为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室设在中心,收养人在收养登记完成后凭登记号顺序办理收养公证。

  五、其它

  (一)未经中心工作人员同意,陪同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登记室及公证室,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确保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对不遵守中心有关规定、服务态度差,有损国家形象的陪同人员,将取消其在粤办理收养事务陪同人员的资格,并通报其收养组织和中国收养中心。

  (三)陪同人员不得私自与福利院联系,不得向福利院索取被收养人的有关材料,未经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带收养家庭参观和回访福利院。     (五)必须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和陪同人员不得强迫外国收养人额外捐赠或支付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六)请机构、陪同人员填写《 国外收养组织、在华代理机构及陪同人员登记表》、

  《 来粤陪同人员审批表》及《 来粤办理收养登记预约表》,按《须知》第一项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以上表格可在广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下载,网址为: http://www.gdmz.gov.cn ;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预约、传真电话为: 020-83358897 , E-mail 地址为 : m zt_xiaocn@gd.gov.cn 及 kiwiwensi@hotmail.com 。

  (七)本须知从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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