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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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合同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现将(采购单位名称)_________的(项目名称)_________自愿委托由(采购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代理采购,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代理双方:

委托采购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受托代理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二、政府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总额:

三、委托代理内容(1-3项应当委托,4-5项可视情委托):

1、编制采购(包括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信息;

2、组织采购活动,包括提出采购方式,组成评审小组,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推荐(或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提交采购报告;

3、根据本项目特点及要求,审查供应商资格;

4、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代管履约保证金,进行履约监督;

5、组成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6、_________(委托代理双方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委托代理事项:_________(在1-6项中选择)。

四、委托采购方权责:

1、向代理方提供采购所需的有关技术、服务需求等资料,并对本政府采购项目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对代理方实施的委托代理事项有监督和质疑的权利,但不干涉代理方的采购行为,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保密的责任;

3、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验收结算意见,按规定程序及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或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五、受托代理方权责:

1、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按规定处理一切事务,对委托方提出的采购标准等有依法审查和纠正的权利,并对代理事项的合法性负责;

2、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独立组织采购活动,接受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遵守廉政规定和采购纪律,并承担保密责任;

3、对外发布有关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的,应经委托方确认后,并及时将有关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报省采购办备案;

4、向委托方提交采购报告,接受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委托方进行履约监督和项目验收,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六、采购期限:

本项目自委托代理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采购完毕。

七、代理费用:

1、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采购所需的全部代理费用,无偿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

2、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代理费由_________支付,收费标准或金额为:_________,结算方式及时间为:_________。

八、其他事项:

1、委托代理各方分别指定_________名工作人员为本项目的授权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代表各方收受、审查和签署有关采购文件,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

3、本协议一式2份,委托方和代理方各执1份。

4、其他未尽事宜由委托代理双方协商确定。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授权经办人: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什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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