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起诉离婚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二)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等。
(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四)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五)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六)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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