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如何认定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賠偿范围
案件名称:北京々公司诉8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款如何筹集是股权购买人自身的行为,资金的来源可能有多种,股权出让人可以预见的合理损失只应是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而不应包括股权购买人对外融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故股权转让失败后,股权转让款损失应以股权出让人实际占有资金的时间、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利率计算。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咨询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人员工资等,是其为实现合同目的,诚意履约而实际支付或必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合同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23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