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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