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很多公司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纷争往往多是涉及到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利益是大家都不想舍弃的东西。那么,显名股东如何对抗隐名股东?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显名股东怎样对抗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条文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隐名股东的情形又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也算是给了隐名股东一个名分,让其存在得以合法性。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权益,应当依照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问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虽然完成了公司出资,但并非公司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工商部门登记中也没有名字,因此法律不支持直接查阅公司账簿行为;对此,首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的方式是以公司与显名股东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自己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然后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直接依据协议起诉肖某要求返还分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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