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然后强行性交的犯罪行为。强奸的过程中不仅会对被害女性的身体造成损害,还会对心理带来不可磨灭的影响。究竟我国对这种恶劣的犯罪是怎样处罚?请阅读下面最新强奸罪量刑意见进行了解。
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三人的,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根据强奸罪的犯罪情节进行不同的量刑处罚,如果行为人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则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我国对强奸罪的最高处罚为死刑,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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