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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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下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

(杭政[20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其中属生产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以及事业单位附属的“三产”单位,都要改制为企业,并在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对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也可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的改革。无论实施那一种改制形式,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都应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资产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再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对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土地资产的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土管局《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可以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7号)、《关于改制企业经营者出资分期到位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2号)等文件,对经营者实行期权激励,鼓励经营者投资入大股。

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至2001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并由单位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改制时,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标准支付。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按200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数(扣除按本通知规定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的30%,以人均1.5万元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提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工龄的经济补偿。

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企业应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我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凡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退休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因歇业等原因,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离退休费继续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支付。今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

十一、事业单位改制时净资产提留的顺序:

1、已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2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按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规定可提的费用;

5、担保资产;

6、其他费用。提留资产除1、2、3、4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改制单位净资产到零为限。

十二、事业单位改制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剥离、提留后产生的负资产,可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3号)精神进行抵补。

十三、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的审批:市直属的事业单位及评估后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特许经营权的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委直属和领导干部由市委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需报市委审批;评估后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各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市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局、国资局、体改委批准实施。

十四、本意见仅适用于本次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科研院所、文化事业单位和高校后勤单位的改革仍按原政策执行。

事业单位除通过改制转为企业的以外,不具备条件转为企业的其它事业单位,都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继续深化内部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增强活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班子,认真研究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人事局(编制委)、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土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协调指导,共同把事业单位改革引向深入。

各区、县(市)的事业单位改革,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定相应的改革政策。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知芒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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