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事故后托运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2015年10月6日,李某到重庆市永川区某钢材经销商处购买了6吨钢材,并经钢材经销商介绍联系王某负责本次钢材运输。
李某购买钢材后找王某运输,王某不同意严重超载,托运人李某多次承诺如因超载引发事故,其负全部责任,后因超载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责任如何分担?
王某车辆核载为2吨,面对李某的6吨钢材,王某在李某装至近5吨时坚决不同意再装,并告诫李某如再装将会引发严重事故,李某则表示“没事,出了事我负责”。
装载完钢材后,为方便卸货李某叫上三名“棒棒”一起挤上王某本来只能乘坐两人的驾驶室,车辆出发开往目的地四川省自贡市。
当日下午,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登东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徐州律师解答:托运人存在重大错过应依法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种证据,它只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当事人最终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驾驶员作为长期从事承运业务的人员,应当对运输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车辆装载5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对李某提出的超载的行为应予拒绝,最终其虽然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加重超载的行为,为车辆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李某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情况下,还在不断增加重量,且在驾驶员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还不断重复“没事,出了事我负责!”这种类似保证性质的话语回应,导致车辆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委托运输并协助超载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在运输过程中车翻受伤的原因力之一。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错过,应依法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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