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一, 开发商技术人员的一, 这样的待遇极大地降低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难以发挥监理应
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发展从目前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调查监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只有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的一, 开发商技术人员的一, 这样的待遇极大地降低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 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 阻碍了工程监理事业可持续发展。
法律咨询:工程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哪些证明材料
律师回答:
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施工现场记录;
施工会议记录;
工程照片;
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检查和试验记录;
汇率变化表;
各类财务凭证;
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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