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更产权的互换房屋转让第三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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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10年7月,赵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约定双方将自有产权证的住房进行互换,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入置换后的房屋居住,但双方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1年1

【案情】

2010年7月,赵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约定双方将自有产权证的住房进行互换,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入置换后的房屋居住,但双方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11年10月2日,赵某出具字据同意张某将其置换后的原赵某的房屋出卖,张某即于同日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张某将原赵某的房屋出卖给李某,由张某负责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一直未能给李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分歧】

关于本案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无效,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屋虽经赵某同意,但未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赵某与张某未办理置换后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某未取得原赵某房屋的物权,故对房屋无处分权,且张某与李某之间因未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屋虽未经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张某经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同意出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出卖房屋,同时张某与李某之间合同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处分权,但在与李某签订合同时经房屋所有权人赵某的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故张某有权出卖该房屋,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并未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在上述条文中并未规定未取得物权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张某出卖原赵某的房屋,虽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张某出卖原赵某房屋经过赵某同意,张某有权出卖房屋。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李某购买的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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