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路法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问:2021公路法全文

  律师解答:

  公路法是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18公路法全文

2021公路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人还看了:

  ★ 居住证过期3年怎么办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

  ★ 房屋租赁房产税怎么计算?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27206.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3日 00:52:30
下一篇 2025年2月6日 11:05:52

相关推荐

  •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问: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律师解答: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意味着经济来源,意味着人民家庭的生活保障,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权益。这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

    2025年3月22日
    900
  • 民法通则全文(民法通则全文2019)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六届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李先念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3月18日
    200
  • 拍卖法全文(拍卖法全文实施细则)

    《拍卖法》修改内容有哪些 《刑修案九》全文于20158月29通自201511月1起施行新刑九再减少9死刑罪名减少刑死刑罪名共46新刑规定收买拐妇、童收买童没虐待行、阻碍其进行解救轻处罚;实施18嫖宿幼罪取消罪行行强奸罪论处 1.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适用死刑罪名取消适用死刑罪名46 2.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种行规定犯罪形式 3.加强身…

    2025年3月18日
    200
  • 民法总则全文(民法总则全文2019)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合同法全文 第171条 无权代理 【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年3月18日
    200
  •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解释的简单介绍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的司法解释,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

    2025年3月18日
    200
  • 刑诉法全文(刑诉法全文2020全文电子版)

    刑诉法全文2022全文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2025年3月18日
    200
  • 刑法法条(刑法法条全文最新版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 刑罚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2025年3月18日
    200
  • 新物权法(2022年物权法全文)

    新物权法对私家车位装充电桩有什么影响? 你好,我是新能源汽车问答精英答主车叫兽,由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我们先对于《物权法》了解一下,国家物权法有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集体、私…

    2025年3月18日
    200
  •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

    2025年3月18日
    200
  • 公务员法2020全文(公务员法2020全文107条)

    2020年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

    2025年3月18日
    200
  • 中国最新婚姻法(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2021新婚姻法第三者要坐牢(新婚姻法对小三是如何处罚的) 很多人在婚姻中都会背叛对方,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被背叛的一方可以直接在离婚时提起诉讼,那么对方得到的财产就会更少。那么,《婚姻法》是如何惩罚第三个孩子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婚姻法对小三是如何处罚的? 事实上,《婚姻法》并没有对初中进行处罚,这是一部调整夫妻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是调整合法夫妻与…

    2025年3月18日
    200
  • 法官法全文(法官法全文 2019)

    2002年法官法全文哪里能找到? 目前最新的法官法是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 是的,因为修订的只是部分条款,对原法的主要内容影响不大,因此整个法律仍然是95年开始实施。就象刑法,自97年颁布以来已修改过六次,但其开始实施的时间仍然是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

    2025年3月18日
    200
  • 刑诉法全文(刑诉法全文2020年新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是关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申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具体介绍: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

    2025年3月18日
    200
  • 劳动法合同法全文(劳动法合同法法条)

    劳动合同法2022年新规定 ①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②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国家对劳动法的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进行了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最…

    2025年3月18日
    200
  • 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全文最新)

    劳动合同法全文全文内容有哪些? ;   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全文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等等。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总则、分则…

    2025年3月18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