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我国的公民的财产权益的范围来说,此时不仅仅是包括有形财产,比如说房屋等不动产,还包括无形财产,比如说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也是包括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法律法规中,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
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三、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在现实中通过交易是可以变成现实中的金钱利益的,所以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任何人是不得侵害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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