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什么(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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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概述

概念:过失或者故意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自然人。

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放火罪、爆炸罪

这类简单的犯罪,除了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其他不做赘述。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4、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决水、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决水、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5、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

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6、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

客观方面: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7、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概念: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9、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概念: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10、劫持航空器罪

概念: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若实施了杀人、强奸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概念: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1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概念:被依法制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枪支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表现: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假号、重号的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1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概念: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14、交通肇事罪

概念: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过失。

15、危险驾驶罪

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16、妨害安全驾驶罪

概念: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驾驶人在正在行使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驾驶人员在正在实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17、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各类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体的生产、作业安全。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过失。

18、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作业的安全。

客观方面: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19、危险作业罪

概念:在生产作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生产、作业领域有关生产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20、危险物品肇事罪

概念: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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