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编是需要通知著作权人的,汇编的作品一般需要涉及原本的作者的授权问题,还有需要经过原本作者的同意,涉及著作权的版权费的问题,汇编作品的作者转让著作权的时候著作权费需要出让人和受让人确定。
一、汇编是否需要通知著作权人?
汇编作品在对其它作者的作品进行收录时,肯定涉及到版权的授权问题,是需经原作者同意的,并且还涉及著作权费的相关问题。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作者,许可或者转让作品著作权时,著作权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汇编作品也是具有著作权的,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征得原本的作者的同意,汇编作品的特点包括集合性还有独创性,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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