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刑事立案意味着什么(刑事案件律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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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刑事业务久了,经常接到有关于刑事控告、报案的咨询,有的说自己因轻信别人介绍的投资项目,被骗了多少钱;有的说签了一个买卖合同,款打过去后迟迟不见对方发货,经了解才发现对方是皮包公司早就人去楼空等等。当事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把报案材料收了后,却迟迟没有立案或者进行反馈,有的甚至连一张公安机关收到报案材料的回执都没拿到。

还有的案件发生后,当事人认为它明明就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报案后公安机关就是不立案,这是为什么呢?当事人很费解,去问办案民警,却被一句简单的“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草草打发。因为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办案民警的说法可能也一知半解,往往对于这种情况不知所措。兜兜转转到最后,他自己也还是没有弄明白案件为什么立不上。

要解决上述疑问,首先,我们得搞清楚,究竟什么是刑事立案?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接下来,我们就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重要标志,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用形象一点的话来讲,如果我们把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比作是一辆行驶的汽车,那么刑事立案就是启动汽车的那把钥匙,没有钥匙点火,汽车不能发动。简而言之,如果没有刑事立案,也就没有刑事诉讼后面的什么事儿了。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刑事立案,但各自管辖的范围不同:人民法院直接立案管辖的是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是特殊类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案件,除此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进行立案侦查。限于文章篇幅的原因,本文中的刑事立案专指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其他情形以后另文再表。)

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刑事立案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有犯罪事实。

即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首先必须有一个基础的判断是刑事案件,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客观存在,而并非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

比方说,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坠楼死亡,那么,这个事情是否刑事案件就还不好说,警方必须经过前期一定的调查,查明这个人到底是自己不小心坠楼的(意外事件),或是自己故意跳楼的(自杀行为),还是被他人推下楼的(涉嫌故意杀人),或是由于他人的过失导致坠楼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只有后两种情形才是有犯罪事实的刑事案件。例如,去年11月2日发生、并在今年7月25日开庭审理的骇人听闻的重庆毒父张某伙同女友叶某尘将自己一对年仅一岁和两岁的亲生儿女从15楼家中推下坠楼死亡的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孩子坠楼后,张某还在民众和媒体面前装出一副情绪崩溃、嚎啕大哭的样子,表现得伤心欲绝、痛不欲生,几乎骗过了所有人。但受害孩子母亲对孩子自己坠楼产生了强烈的质疑,并坚持进行控告,重庆警方也没有被张某的上述表象所蒙蔽,经过警方抽丝剥茧的调查,终于在孩子坠楼事件发生9天后,查明了这个丧心病狂的毒父伙同女友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将二人刑事拘留。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并给予刑罚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但属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当立案。比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即使其犯罪,也不应立案,而只能采取其他管教措施。又如,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此处有一个例外情形,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且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就是失职;但另一方面,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能管,管了就是越权,即使受理了也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以上就是刑事立案的概念、意义和法定条件。现实生活中的你,现在应该弄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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