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解答: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和抵押权,有效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无效的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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