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陈某某的辩护人,依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上诉状的基础上补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湘高法发〔2017〕12号)关于交通肇事罪基准刑以及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的相关规定,首先,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基准刑幅度为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其次,陈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三个减少量刑情节。依据规定自首的量刑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量刑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三个量刑情节合计可以减少基准刑的80%以下。依据前述规定,根据最大可以减少的刑期计算,其宣告刑应在9.6个月[48×(1-80%)=9.6]至12个月[60×(1-80%)=12]之间;一审法院宣告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在量刑情节的适用上仅减少了基准刑的50%[48×(1-50%)=24]或60%[60×(1-60%)=24],存在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陈某某的宣告刑应在10个月至18个月之间较为适宜,一审法院宣告判处24个月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请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滕久余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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