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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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这种行为它不包括社会生活中所允许的行为。

前女友故意赠送溜冰鞋,前男友摔成植物人事件”前女友不构成犯罪,因为送溜冰鞋是社会生活中所允许的。但是,如果我知道有一架飞机上被人放了炸弹,我劝我领导座那一班飞机结果真的被炸死了,我这就叫做利用他人的犯罪,就是危害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积极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不当为而为之)和不作为(消极行为,它违反的事刑法中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区分两者关键看违反的是命令(不作为)还是禁令(作为)。

作为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

纯正的不作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像遗弃罪、战时逃避军事征召罪。不纯正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本能感觉是作为,但是保姆看到小孩准备爬20楼高的窗户不去制止,结果小化摔死,这就是一个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事作为模式,而却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去实施。看似矛盾,所以这个不作为就必须要跟作为具有等价值性。

如何具有等价值性?(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一、首先要有作为的义务,形式说认为作为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四个形式来源;实质说认为看有没有对法益形成了一种操控(保护、监控)的义务;通说认为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其次,要有作为的能力,最后,要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1)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义务:不一定是刑法部门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其他部门规定,但是必须经过刑法部门的确认。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持的义务,你老婆肚子疼要不要送她去医院?而这个义务刑法也确认了,就是虐待罪、遗弃罪等,都是对这个义务予以确认。

再举个例子:法外狂徒张三下班回家路上看到上小学的弟弟被车撞了,此时张三想起来家里只有一套房,他没救弟弟,弟弟死了。虽然这个哥哥很人渣,但是很遗憾根据法律规定,哥哥只有在父母离世后对未成年的弟弟具有法定监护义务,哥哥不构成犯罪。所以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2)职务和业务行为所引发的义务,张三把李四撞了,张三把浑身是血的李四仍在医院门口扬长而去,护士看了看血人李四问他带没带足钱,没带钱就不救人……李四没过多久死在医院门口,很遗憾救死扶伤只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定义务,护士不构成犯罪。

那在什么情况下医生才有法定义务呢?只有形成了医疗合同,病人的安危在医生的手中,形成了一个主控支配,这个合同即便超期也不影响作为义务的成立。

再举个例子,一男一女上了一辆黑车,男对女在车上实施猥亵,黑车司机置之不理构成犯罪,因为一男一女上了车,不管是不是黑车给钱就是形成运输合同,司机在合同履行中有保护义务。

3)自愿接受,好事要么不做,要做就做到底。

张三在路上捡到一个小baby,养了两天发现小baby是个聋哑人随即扔掉,张三构成犯罪,因为想做好事的人有很多不止张三一个,张三捡了小Baby别人就没法捡了,别人捡了可能会负责到底。

自愿接受的核心还是对法益有没有形成主控支配。2014年曾经考过议题深井病案例:一哥们调到深井里大呼救命,张三路过扔了一根绳子下去一看是仇人,就不拉了。张三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没有拉,没有形成主控支配。

4)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行为人就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首先它必须创造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寒冬腊月张三个李四喝酒,两人喝醉,李四要求张三送自己回家,张三说老子也喝多了不送!结果李四在回去的路上被冻死了,张三构成犯罪吗?不构成,因为喝酒是被社会生活所允许的,并且是李四自愿喝酒,没有创造这个义务因此没有救助义务。

另一个案件,张三带着他3个哥们儿和1个女生喝酒,3个哥们儿帮着张三灌女孩酒,张三趁女孩喝醉对女孩进行威胁其他3人均离开,请问这3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因为灌酒是社会所禁止的危险,你只要创造了这种危险你就有排除危险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降低了危险而没有增加危险,也不属于创造危险。如果你在森林里看到一个弃婴,并把她抱到了民政局门口,是降低危险的行为。

5)正当防卫: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把乙打成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经没有了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是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有两种立场,一种叫区分说(正当防卫+构成不作为犯(如果有义务)),一种叫合并说(正当防卫导致死亡可能是超越防卫限度所致,整体性评价为防卫过当),在我国刑法中是有防卫过当制度的,只能采取整体评价说,因为防卫过当是犯罪,所以类推甲是有救助义务的,这是不作为犯罪。

但是,如果在河边一女子遭到一男子性侵,女子把男子推入河中,正巧男子不会游泳求女子救他,女子没有救人,男子死亡,女子不构成犯罪。 Why?因为死亡结果没有超越防卫限度,属于特殊防卫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要有作为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张三可以不捡孩子。

三、要有防止结果的可能性

如果你履行作为义务,是可以防止结果的发生,案例:张三在工厂上班,不小心用铁钻扎进了工友的胸膛,张三害怕极了逃走了,此时张三构成的犯罪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因为不管张三救不救工友他都会死,导致工友死亡的是铁钻钻胸而不是不救助,所以是作为犯罪。

四、不作为的罪过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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